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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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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查封的房屋涉诉通常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房屋已经被查封,一种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对于第一种情形,实践中一般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这种情形下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明知故犯,违反了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有观点称合同有效,应当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维护权益)。 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则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未经查封申请人同意该房屋的买受人也是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的(简单的说,因为我国法律采用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在房屋变更登记之前该房屋还是属于卖方的);往往在这种情形下,买方可以通过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及赔偿损失进行维权,或者代为偿还债务要求查封申请人申请解封后获得房屋所有权再向卖方主张赔偿。
关闭的房屋买卖无效。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是绝对不允许处置的,包括买卖,抵押,出租等行为。如果法院查到,可能会对被处置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检查、检查、冻结的财产罪。
1、房产被查封经权利人许可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但对房屋仅享有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房屋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同意不得解除查封或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查封措施解除前房屋登记部门无法为查封房屋的购买人办理产权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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