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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的一般原则,但法律为了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当出现某些特殊情形时,当事人可以无需举证,这就是所谓免证的问题。举...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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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的一般原则,但法律为了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当出现某些特殊情形时,当事人可以无需举证,这就是所谓免证的问题。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以上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免证,但对除第二种以外的其他五种情况,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则除外。
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中属于免证事实的有:(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以下凭证可以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包括: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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