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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而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反映国家的意志; 2、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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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 ②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
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 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 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 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强拆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时间,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的话是可以适当延长时间的,对于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话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是:①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的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和意义重大问题。行政法规的调整对象仅限于行政管理领域的一些特殊、局部和具体问题。②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地方政府。因此,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③行政法规可以直接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特别是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对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作出创造性的规定;而且在不违反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对一些尚未被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进行行政法调整。在行政规章中,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不仅要符合宪法的精神原则,还要直接依据具体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者通过规定明确授权。至于罚则条款的规定,只能严格局限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类型、方式和范围。不能作出创造性的规定。④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出的《授权国务院决定》,行政法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一些立法上的先进性和实验性,行政规章不能具备 先进性和实验性。⑤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行政审判活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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