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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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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或者备份措施;(二)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三)网络攻击防范和追踪措施;(四)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五)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留存1年以上措施;(六)记录用户账号、主叫电话号码和网络地址措施;(七)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措施;(八)垃圾信息、有害信息的防治、清理措施;(九)信息群发限制措施;(十)其他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技术措施。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申请成立安全等级测评机构的单位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并通过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的测评能力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等级测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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