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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000...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和推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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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一)未通过测评能力评估,从事测评活动的;(二)影响被测评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危害被测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三)擅自向第三方泄露被测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秘密和其他信息的;(四)故意隐瞒测评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如实出具测评报告的;(五)擅自占有、使用测评相关资料及数据文件的;(六)分包或者转包测评项目的;(七)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开发、销售及信息系统安全集成业务,或者限定被测评单位购买、使用其指定的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八)其他可能影响测评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测评工作的。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提供服务器托管或租赁空间服务的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他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异常流量和违法信息监测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危害信息、网上传播违法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及时采取删除、停止传输等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测试、评价、判断。本办法所称的安全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维护、监理、咨询、培训等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联网单位和用户包括通过计算机或者手机等通讯终端以有线、无线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单位和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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