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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承揽合同范本的违约责任: 第一点:甲方的违约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质量或包装的规格给乙方造成损失时,应负责赔偿乙方损失。 (2)...
1、当然需要资质,任何承揽项目都需要资质才行,有很多项目是有国家标准的资质评定的,可以查验资质证书。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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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如果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也应当偿还。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一、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能不能变更合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变更合同,其有变更权。所谓定作人的合同变更权,是指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变更承揽合同内容的权利。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通常可以变更承揽合同关于承揽工作要求的约定,其根源在于: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需求完成一定工作最终向定作人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的合同,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得到承揽人的劳动过程,而在于得到承揽人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因此,只要定作人愿意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意变更合同。如果法律禁止定作人对承揽合同进行根据自身需要的变更,反而会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变更合同要有什么条件定作人行使变更权,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行使变更权。通常情况之下,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行使变更权,但是,如果工作成果可以复原或修正,则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后定作人也可以行使变更权。但是,承揽人一旦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承揽即因履行完毕而告终止,定作人自然无变更权可言。2、定作人变更权的行使在客观上应当具有可能性。若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具有不可逆转性,则合同变更为不可能,定作人不得行使变更权。除上述两个条件之外,定作人可以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要求,无须特别理由。定作人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承揽人因定作人变更而增加的劳务费用、设备使用费用等。
《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月亿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承担合伙月亿债务已超出其按份之债。 2、向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不足其按份之债的合伙人追偿。 3、向某一合伙人追偿的数额不能超过其应承担的按份之债。民事程序上,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一并进行追偿的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可列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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