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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的情况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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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减刑: 1.组织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不适用减刑的情形有: (1)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2)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依法判处死缓的; (3)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4)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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