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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减刑: 1.组...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减刑: 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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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不适用减刑的情形有: (1)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2)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依法判处死缓的; (3)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4)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2、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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