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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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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供水规划,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市、XX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或者因供水规划、保护方案重新调整,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方案,调整方案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省、州(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原则,制定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州(市、地)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饮用水水量统一调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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