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供水规划,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一)水环境质量监测;(二)开发利用活动对水体的污染情况;(三)污染物排放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08人已浏览
1,620人已浏览
281人已浏览
5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