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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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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撤销决定的情形有: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根据其他相关材料,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根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之一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2,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或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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