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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3年内,向劳动能...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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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对全省和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运行进行监测评估,完善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因情况紧急,职工发生工伤后送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将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转院条件和工伤医疗目录要求告知该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并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结论,及时督促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和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鉴定之前,其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处于急救状态的,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二)医疗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情已经稳定,用人单位已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和督促义务,但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拒绝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自医疗机构告知伤情稳定或者出具转院手续之日起发生的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承担;(三)用人单位已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义务,未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擅自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的,超出目录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四)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的,其费用按照谁同意谁支付的原则承担。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未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参照当地雇用护工的日平均劳动报酬商定。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账户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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