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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哪些内容?

2022-09-14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未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参照当地雇用护工的日平均劳动报酬商定。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账户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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