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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不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6—8倍征收;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3—4倍征...
符合国家和四川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60天产假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五章奖励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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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区有不同的程序,但至少需要出示孩子的出生证明。大多数省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男性的陪产假一般为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但也有30天的陪产假,如河南省。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制度也有所不同,奖金和福利保持不变。在一些地区,男性的陪产假可以转移到女性的产假,而不是男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的产假;多胞胎,每1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这提问还有不确定性。如果从生育政策的角度说,全国都普及的是“两孩生育政策”而不是“二胎生育政策”,成都市当然也不例外。如果从家庭的角度说,远远不曾普及。虽然一些夫妻已生育了两个子女,但还有一些尚处在孕期、还有一些尚在待孕、还有一些还举棋不定,还有一些压根儿就不想再生育。因此,提问缺少针对性,得到的答案也会有失偏颇。
只要符合国家和四川省计生政策规定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关奖励与社会保障。《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第三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第三十一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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