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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解释》第八条: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 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的赔偿,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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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 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的赔偿,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旅客或其继承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当旅客人身损害时有第三人造成时,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问题。如受害人选择合同之诉,铁路企业承担的是严格的合同责任,而非代偿责任,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铁路或第三人存在过错,就可获得铁路企业的限额赔偿。此时,受害人可在限额之外,仍可向第三人求偿。铁路企业承担的是合同之债,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之债,二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不真正连责任。如果当事人选择铁路企业承担代偿责任(前提是铁路企业对损害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则应当选择侵权之诉,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第三人致害造成人身损害,铁路企业承担代偿责任。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若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义务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若铁路运输企业尽到了安全义务,应承担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同时规定,受害人因卧轨等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该司法解释加大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若监护人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如果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均有过错的,则赔偿比例不低于40%。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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