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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支付时间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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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支付时间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买卖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的习惯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应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应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工程支付时间纠纷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那么如何确定工程支付时间纠纷中的准确时间点呢?《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是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经认可。三、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人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人协商。发包人在协商期间未与承包人协商或经协商未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第五,发包人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上述事项的期限,可以认为约定期限为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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