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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房地产为院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全院国有资产的价值总量、总帐由院计划财务局归口管理。全院房地产的实物和房地产的处置审批,由院基建局归口管理。...
由院拨款建设、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包括在地方立项的建设项目)形成的房地产,国家、地方无偿调拨的房地产以及其他方式形成的房地产,均为院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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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因开发经营房地产或因赠予、交换、调拨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必须事前提出中请,经分院及京区院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院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为了进一步加强院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下同)管理工作,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积极、适度、稳妥地合理开发利用房地产存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强化科研工作支撑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房地产管理人员和机构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其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申请不予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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