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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期限可以由各方合同主体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期限,双方可以再签订补充协议,对其进行约定。
主要有许可贸易、技术服务与咨询、特许专营、合作生产等。 1、许可贸易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引进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交易行为。 2、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受托方依照委托方的要求,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技能,向委托方提供知识性服务。 3、特许专营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后者有权使用前者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 4、合作生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以合作经营的方式,在生产过程中,充分发挥合作各方的有利条件,共同生产某项产品。
我国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有许多是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合同,这类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主要体现在我国的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事人选择合同适用法必须具有合理性,选择的法律应与合同有一定的联系。如当事人营业地、合同签约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工业产权保护地等都与合同有较密切的联系,选择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是合理的。相反,当事人选择某个不相干国家的法律,或为了规避当事人国家的某些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选择当事人根本不了解的法律就可以视其为不合理,法院或者国家机构可以宣告当事人的选择无效。我国对国际技术贸易法律适用的态度,采取了折衷的做法,即“适当限制”原则。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些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时也能被其他国家的当事人所接受。国际技术贸易合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一般有两种:普通法和特别法。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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