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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引起的合同纠纷风险: 1、技术供方的履约能力 (1)供方的技术是否已经经过生产检验或者技术鉴定为可靠的技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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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许可贸易、技术服务与咨询、特许经营、合作生产等。1、许可贸易是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作为许可人,通过与被许可人(引进人)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交易行为。2、技术服务和咨询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知识服务。3、特许经营是指一家公司取得的成功 检验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技术转让合同,后者有权使用前者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但必须向前者支付一定的特许费。4、合作生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充分发挥合作各方的有利条件,共同生产某一产品。
我国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有许多是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合同,这类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主要体现在我国的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事人选择合同适用法必须具有合理性,选择的法律应与合同有一定的联系。如当事人营业地、合同签约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工业产权保护地等都与合同有较密切的联系,选择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是合理的。相反,当事人选择某个不相干国家的法律,或为了规避当事人国家的某些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选择当事人根本不了解的法律就可以视其为不合理,法院或者国家机构可以宣告当事人的选择无效。我国对国际技术贸易法律适用的态度,采取了折衷的做法,即“适当限制”原则。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些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时也能被其他国家的当事人所接受。国际技术贸易合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一般有两种:普通法和特别法。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目前,国际上对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基本达成一致的有14项:单方面的回授条款;对效力异议条款;独家经营条款;对研究的限制条款;对受方使用人员的限制条款;限定价格条款;对技术更改的限;包销协定和独家代理协定;搭售条款;出口限制;供方垄断性安排;宣传的限制;工业产权期满后的付款和其他义务;在技术转让合同期满的限制。 篇幅限制,此处仅介绍其中几种比较典型的限制性条款。 (一)搭售条款。 搭售条款是一种常见的限制性条款,是指技术许可方迫使受让方从许可方或其指定处购买其不需要的技术、设备、产品或服务,并以此作为受让方取得所需技术的条件,比如,用专利产品搭售非专利产品,用专利产品搭售商标等。因此,除非搭售是为有效实施受让技术所“必需”的,一般倾向于否认搭售的效力。 (二)回授条款。 回授是指技术受让方将利用技术过程中所取得的技术进步和改进转让或者许可给技术许可方。回授条款不一定构成限制性条款,其可分为非独占性和独占性回授。非独占性回授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一般认为独占性回授条款属于限制性条款。 (三)限制改进技术条款。 限制改进技术条款,即在国际技术转移合同中,技术许可方要求受让方只能使用引进的技术,而不允许对引进的技术加以改进,使之适应受让方当地的实际情况,也不允许用该技术进行与新产品或新工艺有关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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