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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应该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侵犯的不仅是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市场经济中公司、...
本罪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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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贿赂犯罪主体 (一)行贿主体 商业贿赂犯罪的行贿主体是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商业机会、商业地位而实施行贿行为的一切自然人或者单位,即“经营者”。 (二)受贿主体 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受贿主体是在商业活动中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通常都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力,一般区分为单位、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商业贿赂犯罪主观方面 (一)商业行贿的主观方面 商业行贿的主观方面除了直接故意以外,还要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商业受贿的主观方面 商业受贿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受贿者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会侵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却仍然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商业贿赂犯罪客体 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一是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二是侵犯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商业贿赂犯罪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根据商业贿赂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商业行贿行为。 (二)商业受贿行为。 (三)介绍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商业领域的全部贿赂犯罪的统称,它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或者类罪名,不仅包括平等的商业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贿赂犯罪,同时也包括商业行政管理活动中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贿赂犯罪。只要是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上述十种犯罪,全部属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范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1.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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