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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强拆钉子户房屋涉嫌

2022-10-29
一、雇人强拆钉子户房屋2015年1月,江西某房地产公司安排部门经理A负责南昌市南京XX某处拆迁工作,因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谈妥,有五户居民拒绝拆迁成为“钉子户”。由于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A代表公司与陶某签订拆迁承包协议,约定公司出资,由陶某代为处理拆迁事宜。3月4日,A与陶某商定,先从其中一“钉子户”万某儿子入手,给点颜色瞧瞧,逼迫他尽快签订拆迁协议。随后,陶某指使三人前往万某店中打砸,又在万某住处附近对其儿子等人围殴,造成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第二天,A交代公司汇给陶某“报酬”15万元。后来,几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提起公诉。二、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陶某等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A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他四名强拆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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