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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2-09-22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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