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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射死刑的优势1、操作简易注射死刑中,唯一采用人工操作的就是打“通道”,即静脉扎针的过程。开始注射只需摁一下“注射键”即可。其余均为电脑...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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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我国现行的少年审判要求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亦提出:“尽量少用监禁,把少年监禁作为万不得已的处置方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短的必要时间。”所以,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司法惩处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有限制地使用。一、缓刑对未成年犯的优势缓刑,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重要执行方式,既能给予罪犯一定的刑事处罚,又能不让其脱离社会,增强重新做人的信心,减低再犯罪率。从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对未成年适用缓刑的条件相对于成年被告人而言不仅明确具体,而且适用的门槛更低,这也是我国刑事政策的要求,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对于由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该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将其放置于正常的社会状态下改造,争取让其尽快回归社会,如果采取监禁的执行方式,将其与众多罪犯共处一室,很容易造成“交叉感染”,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彻底改造。但是由于我国刑罚没有针对未成年犯设立单独的缓刑制度,缺乏与未成年犯罪判处缓刑相配套的单独的缓刑执行制度,致使未成年犯的缓刑执行与成年罪犯的缓刑执行并无两样,这样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也缺乏必要的针对性,减低了改造效果,不能达到教育与改造最佳效果。二、我国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现状(一)缓刑的适用条件。未成年人缓刑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起诉并认定有罪后,有条件地对刑罚不予执行的制度。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害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是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悔罪表现,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是初次犯罪,二是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是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二)缓刑制度执行的影响因素。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或者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司法解释则要求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存在两个涉及“人”的因素,一个是法官的判断,没有犯罪危险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都是法官的主观标准,是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确信未成年被告人不致再危害社会,而至于判决以后,未成年犯是否会再次犯罪则不得而知。二是帮教条件。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和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也是人的因素,要求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在缓刑执行期间能够得到有效的帮教,确保缓刑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帮教效果的好与差对未成年犯以后是否会再次犯罪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因此,缓刑考验期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对未成年犯至关重要,对社会稳定,判决的法律效果也至关重要。
优先续约权,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不特定第三方而与债务人继续签订合同和权利。由于优先续约权隶属于民事优先权,要理解优先续约权,同时要弄清民事优先权的涵义。民事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实现的民事权利。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优先权主要有:先取特权,优先受偿权,还是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申请权等,其中并无优先续约权。故优先续约权作为一种约定权利,虽非法定权利却同样具有优先效力。根据优先续约权约定于合同或契约中的本意并参照我国法律对有关民事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优先续约权首先是原合同方享有的一种约定权利,在与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下,原合同方可以选择优先与资源方续约,也可以放弃优先与资源方续约,也就是这是可选择的一种约定权利。由于优先续约权的享有、适用条件,以及如何保护,保护的范围和方式均并无法律法规可直接依循,则应依据商事主体的约定,如无具体约定,就只能依据民事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对其理解适用。
因未看到您的合同,因此现只能按照您的阐述做简单回复!首先情势变更原则是可以在购房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始用的,但是使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的是必须是涉及到合同履行的本身!也就是说由于政策调整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而不是由于政策调整导致我的小户型暴跌因此我不愿意再举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本身没有问题),请您结合自己的合同做详细判断。如果属于后一种则是不能使用情势变更原则来抗辩的! 至于案件的胜诉和败诉以及案件的走向这和你诉讼策略的制定,对方的诉求或抗辩以及法官对案件的认定等都有关系,现在无法根据您的表述做出评判,因篇幅有限,现只能简述至此,如还有其他疑问可电话联系本律师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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