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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放弃、限制,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
这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但也可以自愿放弃。其他任何人不能干涉,如果是因为权受到欺诈、胁迫而放弃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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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放弃、限制,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换言之,该放弃行为损害社会和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则不予支持。 2、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权利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未竣工工程可行使优先受偿权,但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 风险提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几个问题: 1、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 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对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
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放弃。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创立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施工企业的权益,更在于解决工程建设中拖欠的工程款问题,从而有效保障人工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优先于其他一切经营性权利。但一旦允许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将沦为普通债权。在此种情况下,若建设工程本身已设定抵押,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往往会因无力支付而拖欠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可能会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由此还可能会引起一些集体上访、集体讨债甚至引发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在开发商仍处于优势地位的建筑市场中,开发商要求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将不得不接受该条件,放弃优先受偿权。 1、《》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根据《》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财产归所有,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流押、流质条款无效。 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最高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且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工资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应加大工作力度,彻底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应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特别重视对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放弃。 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人的意思决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干涉。 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充分的意志自主和自由,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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