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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口头传唤法条可以这么理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制定的用以规范司法机关诉讼行为的,并且有诉讼的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有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很多人理解的刑事诉讼法仅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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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者的关系。 2.具体内容是:《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司法解释是对法条的解读和解释。就这两条而言,回避范围基本一致。《民诉司法解释》第43、44条都是对《民诉》第44条的解释。主要是列举《民诉》第44条“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中的“其他关系”: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民诉司法解释》第43条列举完毕,仍然有一个兜底条款: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扣押是指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一种强制性的证据收集行为,一般是建立在证据持有人拒绝交出相关证据的前提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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