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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机关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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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检察院上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1.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者的关系。 2.具体内容是:《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3、其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4、它是公法的一种,包含法院、检察官、警察的犯罪追诉程序。 5、一般采取法治国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并且保障被告的听审权、对质诘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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