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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包含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是一...
如果不触及刑事责任范围,则依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构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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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在2007年6月26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你朋友起诉名誉权案件在2007年4月1日后,又在2007年7月1日前,应当按照每件100元,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即50元。你起诉在2007年7月1日后,按名誉权案件每件300元收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150元
具体按照起诉金额确定。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其中第二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名誉,也就是俗称的名声。它是社会上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评价,直接关系到这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尊严,关系到其他人对该公民的信赖程度,也关系到公民从事的各种活动能否顺利进行。所以,法律规定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侵犯,这就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侮辱和诽谤。侮辱是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或行为辱骂、嘲讽他人,逼迫他人吃人粪、强迫他人从胯下钻过等。诽谤是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无中生有或捕风捉影地散布某人作风不好或其他不法、不名誉事实等。侵犯公民名誉除上述两种表现外,还包括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所谓隐私的范围很广泛,不仅仅指男女关系等私生活方面的秘密,它还包括公民不愿意泄露的各方面的秘密,如疾病、生理缺陷、收养事实、存款数额等。泄露隐私与诽谤不同的是,前者所散布的事实可能是真实的,但即使如此,严重的仍可形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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