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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举证责任概念是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的结合,主观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提出证据的责任,客观举证责任指在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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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举证责任概念是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的结合,主观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责任,客观举证责任是指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或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客观举证责任往往是固定的,由实体法明文规定,而主观举证责任则会随着案情的发展,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在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基本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否认该事实成立,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如其不能提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的,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如其能提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的,则证明责任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这就是举证责任的转移。举证责任在持有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的当事人之间转移,实际上是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表现。在民间贷款纠纷中,原告提供贷款合同,支付贷款的证明书,即完成初步提交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否认贷款成立生效,或者主张原告没有履行贷款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提交证明书,相应的提交责任由被告承担。
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仅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若仅仅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债务人称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则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1)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委托权,首先应主张其委托权成立并过期,为此应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和过期的法律委托事实成立的证据。贷款合同的签订和货款的交付是两个不同的事实,债权人对自己主张的两个事实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般是借款合同、借款、账簿等证据证明双方有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这样的契约纠纷事件中,债权人提供这两个证据,其举证责任基本完成,其馀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对债权人提供的权利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分配责任。债务人可能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存在问题。此时,债务人必须提供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干扰,受到约束,或者被干扰,权利应该妨碍法律要求,权利应该约束法律要求,权利应该被干扰的法律要求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可以继续为上述主张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声明,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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