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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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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五)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八)争议处理;(九)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提供或者补充新的鉴定材料的;(四)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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