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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2023-10-24
危险驾驶行为较之一般的交通肇事,其客观上的危害性更大,可能的或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也更为严重,且更为关键的是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有着严格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笼统地将所有危险驾驶行为都用该罪名来适用。个人认为,增设危险驾驶罪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深刻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的诉求。在现代生活中,各种机动车已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人们在享受着它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交通事故造成的痛苦与损失。社会公众强烈要求国家提供足够安全措施来保证人们的出行安全。以保障人们财产、健康、生命,甚至呼吁国家动用刑罚来遏制日益严重的危险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行为。立法者完全应该基于社会公共政策的考量,基于人们对该类行为进行严惩的普遍性要求,通过刑事立法规制手段使法律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2,将“犯罪先在行为”予以犯罪化,有益于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危险,借鉴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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