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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处,并处。有前款...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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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一、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的; 侵权对象为公共安全; 4、客观上,行为人在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在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等法律情况,情节恶劣。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2,两者之间的区别别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情节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主观方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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