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从生育保险...
上海生育保险这样领:符合享受育保险待遇条件育妇,自产或流产九十日内向单位或者缴费社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失业妇向户籍所社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一)本人身份证(二)夫妻双方结婚证(三)夫妻双方户口簿(四)医院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写明顺产或难产。(五)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六)女方的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七)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八)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九)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十)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十一)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1、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1人已浏览
379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4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