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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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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那么哪些问题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之内的,通常有如下情况: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注意:单就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委不会处理,此类案件由社保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8项之规定:测谎不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因为测谎缺乏行业标准和鉴定技术和科学可靠的鉴定方法,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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