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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债务的担保责任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如果约定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 债务偿还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债务负有同样的偿还责任。即... 2. 连带责任人之间不分份额,不分先后,都负有承担责任、偿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 3. 另外,如果各连带责任人之间对内部份额有约定的,某一连带责任人在向债权人偿还..。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主债权的全部、利息、违约金、损害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则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只就全部保证担保责任中的一个部分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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