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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
连带债务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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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A提交证据证明B欠款事实,B未答辩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债务。王某某辩称B曾告知他实际借款金额为5万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A又予以否认,根据A提供的借条及银行打款凭证、B身份证复印件均能证明借款本金为10万元,故认定A对B享有10万元债权。王某某辩称其在借条上签字时并未写明借款金额,B仅告知他借款金额为1万元,王某某才愿意提供担保,但王某某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A予以否认,故认定借条上的签字为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某为该10万元债务的保证人;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推定王某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债务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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