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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绝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一般先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然后才能债权人受偿。如果是企业,工资要最先发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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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法院查封也是合法的。这种情况属于轮候查封。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因此,本案中,其他法院就同一房屋进行查封是合法的。 2、关于申请拍卖事宜,是由谁申请谁缴纳评估拍卖费用的,这个是没有问题的。虽然您查封了该房产,但是首先由先执行债权人进行评估拍卖,因此,法官说法是正确的。轮候查封的目的只是在拍卖后有剩余价值的前提下才有实际意义。 3、因为不同的案件,如果是轮候查封,最终是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的,您不能申请将案子移交您申请查封的法院。 4、查封就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5、到了执行阶段,律师的作用并不大,您可以与执行法院沟通,如果执行法院不予理会,您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可以这样做。你所说的“只能查封,不能拍卖”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发布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个规定对银行实现抵押权产生一定影响。但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该规定从12月21日起生效。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法院应当给被执行人6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法院可以强制其迁出。对于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由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临时住房,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租金,租金从房屋拍卖款中扣除。
1、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3、因此,轮候查封按照法律规定,按照采取查封的顺序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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