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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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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管、教育、人口计生、国有资产管理、工商、民政、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与发放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工作。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本辖区内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居住登记、居住证的办理方式和办理地点。 公安机关和受委托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与发放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自2019年1月13日起,《政法工作条例》实施。《政法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实施时间:《政法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自2019年1月13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党内政法工作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4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6元、15元、14元、12、5元4档,适用于湖北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营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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