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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财...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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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4)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的收购或合并公告;(5)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6)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7)其他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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