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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2、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
行政诉讼案中原告有如下权利:1、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行政案件的时候,原告有权选择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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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婚姻解体对夫妻双方、子女均是一种伤害,不存在赢家,此其一;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庭评判的往往是民事纠纷的合法性问题,此为理性评价,民事纠纷的合理性问题往往让位于其次,此为感性的问题,此为其二。而作为当事人,往往注重的是个人主观上的感受。
1、上诉权、委托权、质证权、回避权、变更诉讼请求权、申请保全权等权利。 2、《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或者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认为;二是法律利益;第三,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利益上。法律利益关系是指起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是基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可见,利益关系的前提是具体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的权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理念。不能孤立地理解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若干解释》第一条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外,意味着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利益关系可以解释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这种实际影响应该包括两种情况:积极(不利)影响和消极(有利)影响。也就是说,如果行政主体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原告的资格可以具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起诉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利害关系,否则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事实依据不同,法院必须首先严格审查起诉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或者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由此可见,这种利益关系必须是一种已经或必然形成的关系,不仅是事实,不确定,而且必须是法律上已经确定或必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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