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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不同,公款是公用的,集体资金是集体私用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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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借贷纠纷,是指集资者夸大集资回报条件,后因种种原因无力及时按照约定条件返还集资款及红利而引起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使用了一定成分的欺骗手段,但是,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关于借款问题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既然公司属于集团公司,那集团下面应由不同独立法人的公司,应明确具体借款人。 2、借款时是否有借款合同?借款的利息、还款期限是否明确? 关于集资款问题: 1、先确定集资款是否合法,这应从集资款发生的时间?集资时是否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 2、如集资行为合法应按集资时双方的约定处理。 3、集资行为不合法应认定为借款,按借款处理。
公款挪用与资金拆借的区别:一是概念上的区别。二是行为方式上的区别。三是从社会危害性上看。一是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挪为个人使用;而后者是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 二是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后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 三是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犯罪行为;后者只是一种违背财经制度的违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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