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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离休干部丧葬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2022-08-09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即离休时基本离休费和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之和)的20个月计发。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三、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四、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各部门执行情况与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并予补发。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对于山东省该宁市离休干部丧葬费标准,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展开剩余7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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