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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并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或者发送手机短信、印发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公开村务。村民对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印章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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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成员认为会议主持人与讨论的内容有利害关系、可能对会议决定产生不利影响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另行确定主持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乡级人民政府通过下列方式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一)做好政策的宣传、咨询,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范围内开展工作;(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农村人才培养使用计划;(三)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四)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推动本村经济的发展;(五)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对应当公布的事项不予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及时、不真实的;(二)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产和资源以及政府拨付、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三)擅自以集体名义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或者擅自使用印章的;(四)收受、索取财物的;(五)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六)非法向村民摊派或者非法集资的;(七)对村民打击报复或者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侵害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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