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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1.咨询、聘请律师2.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以及相关的证据3.立案4.开庭审理5.判决离婚 军人单方面离婚具体手续和要求: 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提起离婚判决生效的,应当经历三个必要的阶段。第一阶段:起诉阶段。本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和有关证据;2。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3。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否则应当退还原告的文件和材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阶段:辩护阶段。1、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作出书面辩护。2、被告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辩护。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辩护,人民法院应当像往常一样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被告因非个人意志原因不能在十五日内作出辩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长可以作出延期决定。第三阶段,法院主持调解案件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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