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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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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1、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根据省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和《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二、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会议,核对档案和军休干部各项待遇项目,并签订交接协议。3、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等手续,按时上报新接收的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四、组织新接收军休干部入中心(所.站)欢迎会,介绍有关情况,带领参观军休家园,帮助尽快融入新生活。5、对于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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