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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退休干部移交规定》

2021-10-28
1、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根据省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和《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二、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会议,核对档案和军休干部各项待遇项目,并签订交接协议。3、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等手续,按时上报新接收的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四、组织新接收军休干部入中心(所.站)欢迎会,介绍有关情况,带领参观军休家园,帮助尽快融入新生活。5、对于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相关法规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 第五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的审定条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年度安置去向审定的范围和人数,由总政治部干部部根据等移交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住房落实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安置去向审定工作按照军队审定、地方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和省级政府部门组织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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