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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后的债权债务是否消灭?

2024-11-24
企业破产清算后,其所欠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此而消失或消亡。实际上,清算机构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详尽的清理,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然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份严谨的清算计划,并将其提交给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当地法院进行审核和批准。在清算计划得到审核和批准后,根据其先后顺序进行债务还付工作,以确保所有债权人都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只有在上述程序履行完毕且完成了注销登记手续之后,债权才能被视为彻底消除。如果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要求,即便完成了注销登记,该项债权仍然会持续存在,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如果职工对清单内容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如果管理人不予更正,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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