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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拘留由看守所执行,看守所在押人员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待其侦查完毕,呈交检察院审核、公诉,如果想了解案件进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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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已拘留的人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公安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执行
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他们。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有两种情况:1。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的,由案件处理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逮捕重大、困难、复杂案件的被告,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也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法院院长应当发出《关于逮捕决定的通知》,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诉案件的,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嫌疑人的,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犯罪需要逮捕的,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执行委员会批准或者同意,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员因犯罪需要逮捕的,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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