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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
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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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的法律条件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情形: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2)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综上所述,公诉阶段肯定是不能改口供的,除非嫌疑人提出口供存在错误的情况下,那么才会重新去补录对应的口供,所以在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当中必须是和嫌疑人口供吻合的,这样该证据才会被采取。
《刑事诉讼法》第81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嫌疑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保证审查时不足以防止以下社会危险,应予以逮捕:(1)有可能实施新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有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供词的;(4)有可能对受害者、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有可能自杀或者逃跑。批准或决定逮捕,必须考虑嫌疑犯、被告人有犯罪嫌疑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是否发生社会危险。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有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予以逮捕。等待审查,监视居住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等待审查,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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