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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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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个情况是物业已交付使用面积达到50%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是成立业主委会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代表业主的大多数的利益。 2、第二种情况是物业已交付使用面积达到了30%以上,但是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这是针对开发商建筑面积极大,首批入驻率低而进行设置的。 3、第三种情况是首批物业费交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这是针对开发商可能出现烂尾,无力继续建设等情况下,设立业主委员会。
按照规定要交付使用和入住达到50%以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自荐或由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 1、确立筹备组成员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3)根据上款的征集结果,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及候选委员名单,印刷选票。 以上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一、入住率超过50%;二、首户入住已满二年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发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开发商及物业消极应对,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3、筹备组:一、组成人员: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工作: 1)拟定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2)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3)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5-9); 4)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办法并认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6)确定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7)推选产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投票权确定:一个业主拥有一个投票权,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数。小区办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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