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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应当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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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婚前所得的军人转业费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对于婚后所得的军人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割。但是,由于军人转业费是根据军龄所得的补,因此计算军人转业费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具体的年龄及军龄。
A,男,1986年(18岁时)入伍,2003年3月与B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发生矛盾。2004年11月底,A复员。2005年初,B诉至法院,要求与A离婚,并要求平分A一次性复员安置费6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B与A离婚,B只分得复员安置费1153.85元。B认为,A的6万元复员安置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没有与A平均分配得到3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本案中A1986年入伍,其具体年限就是:70-18=52年,A与B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是两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是:2×(60000÷52)=2307.69的一半即1153.85元,这便是B应得的数额。
关于复转军人安置费离婚后分割问题的解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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